站内信息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法规
365体育关于《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16 作者: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365体育关于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365体育20101221日以佛安监函〔201015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公正、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粤安监函〔2010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和应急救援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为评审工作提供技术评审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评审专家的管理,各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佛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所在地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服务时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颁发的专家聘书;

(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且每年必须有24学时以上继续教育;

(五)身体健康,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获得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聘用后,需要到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登记,才能接受有关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邀请参加评审工作,预案评审组织单位对受聘的评审专家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结合企业特点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可靠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解答有关部门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协助企业提出或企业在提出预案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现场评审会议记录;

(六)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在现场的评审会议照片、专家检查企业危险源现场照片各一张。

 

第九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评审企业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有关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条 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和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在其诚信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并在年度应急预案评审业绩证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出现不去现场评审就签名确认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视情节采取 “约谈”、“警告”、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等方法加以规劝。情节较重,或出现两次以上不去现场评审就签名确认等不负责任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暂停其在佛山地区开展应急预案编审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5体育 版权所有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8号
监督投诉电话:12345,12350 监督投诉传真:83992737 网站标识码:4406000009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fsaj@foshan.gov.cn
粤ICP备06084420号